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 (2015)484号
案件名称:李道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道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通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局食品生产科通报称:市局生产处反馈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有一无证制冰厂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要求查处。2015年8月14日,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协同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到通州区漷县黄厂铺进行调查核实,在一处民房内发现有人从事食用冰块生产。经查,该场所由李道相经营,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有制冰机12台,经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验制冰机内未启动,李道相称其中4台可以使用, 3台用于制造冰雕用大冰块,但该3台机器未连接水源及制冷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只有1台连接制冷机箱的制冰机用于食用冰块制作。其余8台制冰机经确认未连接电源及水源,无室外制冷机箱;现场有净水设备1套,储水罐2个,冷库中有包装好的食用冰块750袋,食用冰块包装袋上标有北京寒山泉制冰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四区406,生产商:北京华冰制冰厂,生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东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10510010015,打印的生产日期:2015年8月10日,净含量有2.5kg和5kg两种;未使用的塑料包装袋1包(1000个);执法人员对库房中750袋食用冰块、1台制冰机、1000个塑料包装袋予以现场封存。2015年8月21日下午,当事人李道相到我局接受调。经进一步调查,2013年当事人李道相曾在北京寒山泉制冰厂负责加工冰块,该制冰厂为其妹夫于天亮经营,经营地址在朝阳区,随后于天亮搬到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工业园区34号无证生产食用冰块,2014年6月6日,我局对于天亮无证生产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立案处罚。2015年5月份李道相通过熟人介绍承租了黄厂铺现在居住的平房,开始从事艺术冰雕的雕刻,所使用的冰块一部分外购一部分自己加工。从6月份开始加工食用冰块,使用之前剩余的包装袋。从2015年6月至8月14日共生产食用冰块1000袋,其中5kg装700袋,2.5kg装300袋。期间给一些超市门前广场做饮料活动的商户送了总计120袋,给朝阳区明月捞水吧以每袋3.5元的价格送了规格2.5kg的冰块30袋,2015年8月12日,经熟人联系,销售给朝阳体育中心5kg装食用冰块100袋,价格为每袋5元。因此执法人员确定货值金额为300×3.5+700×5=4550元,两种规格食用冰块每袋利润均是1.5元,违法所得为250×1.5=3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