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29号
案件名称:张文良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张文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诚志路9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文良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现场2名工人正在包装“润茶”产品。违法货值金额9750元,违法所得558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