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宇亚麦饭石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标签未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宇亚麦饭石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820823-8
法定代表人:刘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N0昌A食药2014-012-1、 N0昌A食药2014-012-2,北京宇亚麦饭石矿泉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麦水”牌饮用天然矿泉水(550mL/瓶,生产日期:2014.4.11)在生产环节2014年2季度饮用天然矿泉产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检验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氟化物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