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馒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4785-8
法定代表人:严从银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办案人员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件编号为201401127,内容为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的馒头经检测不合格,并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020-JFSP141310,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食品监督抽检)单,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食品监督抽检)单,单号为,0001230。该单位2014/05/15生产的馒头,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DXWMS 0005-2011《水蒸类糕点》,依据《北京市2014年糕点及面包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菌落总数实测值为30000。经调查,该单位2014/05/15生产的馒头100kg,共200袋(规格500克/袋),除抽样4袋外,销售196袋,出厂价是4.0元/kg,成本价是3.68元/kg;该批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