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罚[2014]2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其他粮食加工品及冒用认证标志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9211024
法定代表人:韩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6日,收到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转来的(编号:【访】S201406001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记录,2014年6月26日,举报人赵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举报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生产杂粮的举报。7月16日,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漷兴三街10号的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确认: 2014年5月26日至6月18日,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了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燕麦米86袋(454克/袋)、八宝米86袋(454克/袋)、玉米渣86袋(454克/袋)、薏仁114袋(454克/袋),并全部销售给了北京华联超市。根据我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对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其他粮食加工品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了核算。经核算确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其他粮食加工品的产品,货值金额1647元〔(2.6+1.8+6.4)ⅹ86+6.3ⅹ114=1647元)〕,违法所得246.48元〔(0.39+0.27+0.96)ⅹ86+0.94ⅹ114=246.4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