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5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鑫东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舌饼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鑫东颖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3579483
法定代表人:陈乐乐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4年05月1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牛舌饼,生产日期为2014年05月15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2726-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北京市2014年糕点及面包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依据《北京市2014年糕点及面包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被抽查产品牛舌饼,是你单位2014年05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了60千克,抽样基数为60千克,抽样数量为2千克,该公司留样2千克进行自检,其余56千克全部售出,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你单位已无法召回此批次牛舌饼。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成本情况说明确定此批次牛舌饼的销售利润为12.53元,据此确定此案的违法所得为12.53元。销售金额为56×9=504元,据此确定此案的货值金额为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