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22号
案件名称:吕现征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加工猪头肉案
当事人名称:吕现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现征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依法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东南角一处无门牌号的加工点进行检查,经查,该加工点经营者为吕现征,男,26岁,身份证号:41092719871005601x,住址,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乡大寺张村314号,现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熟肉制品的加工,检查时该加工点有5名工人正在加工猪头肉产品,现场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许可要求,生产加工的设备有大锅1口,刀具5个,食品箱5个,现场发现了7张销往老史商店、青云熟食批发部、阳光熟食店、丰收食品商店、鑫荣商店、金鑫熟食店、丰收熟食店、宏建批发部的送货单。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工用具、食品原料及成品予以扣押。同时发现在生产场所露天摆放的长舟高级精制盐,净含量50kg,生产商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为GB/5462-2003,共17袋,由通州区商务局扣押处理。 经调查,吕现征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东南角一处无门牌号的加工点生产加工猪头肉,租用吕现征父亲吕成斌的厂房,每个月给吕成斌1000元租金,该点自2014年2月7日开始加工,加工猪头肉的原材料由吕现征的爷爷吕建存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建存肉食加工厂提供,吕建存提供了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吕现征加工的猪头肉散装销往北京的一些熟食店,吕现征自述该加工点根据市场需求量间歇性加工,每天加工量不确定,以实际销售量为准,经过核算,吕现征自违法生产加工猪头肉以来,共向外销售成品猪头肉160公斤,利润为480元。自2月27日我局对其监督检查后已经停止加工生产。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