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09号
案件名称:孟庆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熟食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庆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101国道沙峪沟桥东侧(新农村菜地)一处民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北侧屋内放有生猪肺16袋,每袋20个;生散猪蹄40千克,箱装生猪蹄74箱,每箱10千克;生猪头130千克;生猪肝130千克;加工车间存有成品熟猪肝7.5千克;半成品熟猪肝175.5千克;成品熟猪头肉50千克。检查发现南侧屋内存有用于生产加工熟食的食品添加剂“恒世”牌复合磷酸盐28袋(净含量:1000克/袋)、“剑石”牌焦糖色16瓶(净含量:2千克/瓶),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孟庆和一直在场。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孟庆和在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开设了一个店铺,上述生散猪蹄等属于食用农产品在该店铺进行销售,孟庆和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店铺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述成品、半成品熟食为孟庆和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101国道沙峪沟桥东侧(新农村菜地)处民房生产加工的,其不能出示该地址的生产加工熟食的许可文件和用于生产加工熟食所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销售熟食的销售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违法生产加工的上述成品、半成品熟食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熟食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了强制查封措施。2015年1月30日13时1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孟庆和进行了询问调查,孟庆和承认了违法行为,并递交书面材料《说明》,说明中叙述上述违法生产加工熟食所用原料猪肝和猪头肉均是由宇航肉联厂购进的,以5.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原料用生猪肝300千克,以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原料用生猪头肉150千克。生产熟食所用调料“恒世”牌复合磷酸盐(1000克/袋)28袋、“剑石”牌焦糖色(2千克/瓶)16瓶,都是以单价10元每瓶或袋购进的;共生产熟猪肝213千克(成品熟猪肝37.5千克、半成品熟猪肝175.5千克),成品熟猪头肉80千克,均是在2015年1月26日生产的,由于生产过程中损耗较大,故原料猪肝和猪头肉无剩余;成本为猪肝12元/千克,猪头肉17元/千克,生产完后,对外销售了成品熟猪肝、熟猪头肉各30千克,对外销售价为成品熟猪肝13元/千克(半成品熟猪肝与成品熟猪肝价值相同),成品熟猪头肉18元/千克。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合计4209元,违法所得合计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