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70591-6
法定代表人:许正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生产的黄芪蜜、洋槐蜜、多花种蜜和枣花蜜进行监督抽查。上述4种食品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如下:1、黄芪蜜综合判定合格;2、洋槐蜜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3、多花种蜜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4、枣花蜜果糖和葡萄糖项目、蔗糖两项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2015年8月13日,当事人收到4份《检验报告》,并认可检验结果。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7月18日,生产500克/瓶的洋槐蜜70瓶,抽样4瓶,库存66瓶。2015年7月13日,生产500克/瓶的多花种蜜64瓶,抽样4瓶,库存60瓶。2015年7月16日生产500克/瓶的枣花蜜90瓶,抽样4瓶,库存86瓶。三种蜂蜜的出厂价均为18.00元/瓶,成本价为16.13元/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032.00元,违法所得22.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