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33号
案件名称:王铁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铁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山
主要违法事实: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20日,当事人王铁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其住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二区80号生产加工豆芽,期间共计生产加工豆芽二批。当事人生产加工这二批豆芽时,添加了甲硝唑、多菌灵、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2,4-滴和赤霉素这6种物质。截至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这6种物质和豆芽原料均已使用完毕。当事人第一批共计加工成黄豆芽325kg和绿豆芽562.5 kg,已于2015年4月18日当天以售价1.8元/kg全部销售完毕,售价合计1595.5元;第二批共计加工成黄豆芽325kg、加工成绿豆芽375kg,这一批豆芽尚未销售。第二批豆芽共计700kg,加上放入第5个钢斗中尚未泡发的绿豆原料25kg,经当事人同意,已于2015年5月8日被我局先行处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的货值金额为2857.5元,共获违法所得 331.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