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7号
案件名称:钱少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钱少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钱少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06日,我局接到12331转来的举报,内容是:位于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6街7号北京鼎鑫花生食品厂非法添加化工原料。2014年12月04日,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位于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6街7号北京鼎鑫花生食品厂经营人为钱少红,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炒花生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