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5]02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13491-6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以每袋27.91元的价格由供货商购进晶珍森王东北大米150袋,以每袋29.90元的价格销售117袋,该批产品货值人民币4485.00元,每袋获利人民币1.99元。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晶珍东北大米含有大量的维生素、微量元素、矿物质、硒、氨基酸等对人体有益的营养成分“,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条的要求;标签标示”生厂商:黑龙江省北珍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平房区东二道沟“,其实际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二道沟村,标签未按照企业注册地址标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