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4〕31号
案件名称: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荞麦米、大黄米、薏仁米)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693923-0
法定代表人:梁海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内容为:举报人吴畏反映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荞麦米、大黄米、薏仁米、红小豆、黄豆、绿豆、花芸豆7种产品属于超出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明细的产品,并提供了举报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京食药监申【2014】第504号-答)和产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举报的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小豆、黄豆、绿豆、花芸豆4种产品属于未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荞麦米、大黄米(又称黍米)、薏仁米3种产品属于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2014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未生产谷临门牌有机荞麦米、有机大黄米、有机薏仁米;该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是“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证书编号:QS1109 0104 0044,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9月20日;该单位原料库内存放有荞麦米25.2公斤、大黄米23.6公斤、薏仁米27.2公斤;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原料予以查封,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京门)食药监食查扣〔2014〕1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门)食药监食查扣〔2014〕14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京门)食药监食责改〔2014〕25号)。该单位法人、经理梁海霞陪同检查。201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谷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经理梁海霞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179.6元,货值金额为20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