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14号
案件名称: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7369339
法定代表人:张立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种月饼进行抽样送检。9月29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NOSCS2015-498号检验报告,显示该企业9月1日生产的,75g/块,广式枣泥月饼检验项目: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馅料含量、酸价、过氧化值、铅、总砷、铅的残留值、黄曲霉毒素B1、山梨酸、苯甲酸、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亮蓝、大肠菌群、霉菌计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共三十项。检验依据:GB19855-2005《月饼》、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19855-2005《月饼》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2015年9月1日该公司生产广式枣泥月饼75g/块,共800块,每块售价0.9元,总的货值金额为0.9/块X800块=720元。通过该公司的产品的成本说明,核算出每块的成本为0.65元,每块利润是0.25元,总的利润是200元,尚未缴纳税款,因此确定违法所得为200元。所以涉案产品均已售罄。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