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19号
案件名称: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京
主要违法事实: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春节临近,“口水花生”的销量与往常相比有所增加,由于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飞东路1号的生产车间生产能力有限,公司启用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迎晖路22号的生产车间,在未取得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1日开始生产608g/包口水花生,准备用于销售。截至2015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发现违法生产的食品:净含量为608g/包的“口水花生”1212包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花生分装线1台,这1212包口水花生尚未入库和销售;现场未发现其它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及工具设备,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食品生产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货值金额为9313.01元,违法所得为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