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6766731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14日,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显示:案源号为2015000802851号、2015000802853号,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7月25日生产的黄豆脆家缘锅巴五香味、孜然味,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据GB2760-2014、GB17401-2014、GB29921-2013、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GB2762-2012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部符合GB17401-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源号为2015000802850号、2015000802852号,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生产的黄豆脆家缘锅巴牛肉味、鸡汁味,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据GB2760-2014、GB17401-2014、GB29921-2013、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GB2762-2012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部符合GB17401-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该单位生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01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5日及2015年08月01日的黄豆脆家缘锅巴系列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该单位2015年7月25日和2015年8月1日产品的领料单、生产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记录显示该单位2015年7月25日,该公司共生产黄豆脆家缘锅巴(牛肉味、鸡汁味、孜然味、五香味、麻辣味)2400袋,其中麻辣味1200袋,孜然味、五香味各300袋。2015年8月1日共生产黄豆脆家缘锅巴(牛肉味、鸡汁味、孜然味、五香味、麻辣味)2400袋,其中牛肉味、鸡汁味各300袋。 2015年9月21日,该公司员工韩孝婷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2015年7月25日该公司生产黄豆脆家缘锅巴孜然味、五香味共600袋,2015年8月1日该公司生产黄豆脆家缘锅巴牛肉味、鸡汁味共600袋,五种口味销售价格相同,含税价格每袋1.4元,总的货值金额为1.4元/袋×1200袋=1680元。通过该公司的产品的成本说明,核算出每箱的含税成本为55.41元,成本价每袋1.15元,每袋利润是0.25元,总的利润是300元,尚未缴纳税款,因此确定违法所得为300元。所有涉案产品均已售罄。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