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04
案件名称:吴金在(北京市延古金有粉条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吴金在(北京市延古金有粉条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在
主要违法事实:吴金在(北京市延古金有粉条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规格型号为100克/袋的鲜粉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的检测值为865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大于200 mg/kg的标准值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铝的残留量超标问题,是由于工作人员交接不畅导致明矾重复加入、出现重复配料而产生的。当事人生产的这批次鲜粉条,生产成本为0.63元/袋,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750.00元,共获违法所得17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6-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