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42号
案件名称:李国民未经许可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国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后栗园村842号内1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用于生产加工熟食的工具,库存有加工好待售的熟猪肝,熟猪肠,以及生猪蹄、生猪耳朵、冻大肠、水发大肠、生猪肚、生猪头、生猪肝、脊猪皮、乙基麦芽酚、日晒工业盐、火碱(NaoH(99%))、盐渍天然肠衣、亚硝酸钠、红曲粉和炖肉汤等疑似用于生产熟食用原料。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李国民一直在场,其不能出示生产熟食的许可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违法生产的食品、用于生产的工具和用于生产熟食的原料采取了强制查封措施,封存于当事人生产场所的冷库内,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的行为,召回已售出的上述违法生产的食品。同时对其库存的生猪蹄、生猪耳朵、冻大肠、乙基麦芽酚、生猪头、生猪肝、熟猪大肠、熟猪肝和炖肉汤进行抽样送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