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罚字〔2014〕第S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正宗京味鸭爪”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4785-8
法定代表人:严从银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9日生产商品条码为2400001947195的“正宗京味鸭爪(规格150克/袋)”的产品标识上未标营养成分表。该批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50袋,售出了50袋。成本价:1.90元、出厂价:2.10元/袋。获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105元;剩余违法标签63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