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40号
案件名称: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加兴四川麻辣肠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38915-X
法定代表人:马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生产的加兴四川麻辣肠(计量销售),其产品标识上未标注可食用肠衣成分。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食品生产科执法人员宋振江、严宇飞于2015年4月30日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湾镇双埠头村的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查,投诉举报信中所反映的加兴四川麻辣肠(计量销售)确为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且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北京通州金鑫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的加兴四川麻辣肠批次为:2015年3月1日生产10kg, 2015年3月15日生产8kg,2015年4月1日生产10kg,2015年4月15日生产10kg,共37kg,成本价格是18元,销售价格是20元,货值金额740元,获得利润2元/kg,违法所得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