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冰源泉制冰厂未经许可生产食用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冰源泉制冰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我局接市局相关信息反馈,北京市冰源泉制冰厂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食用冰,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有冷库1个,制冰机7台,检查当日未发现生产迹象。经进一步调查,经营者刘卫东称该单位自2011年生产许可证过期后,在2015年7,8月份生产了2批次食用冰,每批400袋,每袋5公斤,提供给一名客户,不能说明用途,同时已无法联系上该客户, 所用包装第一批次400袋是原生产许可证过期剩余的包装,有食用冰字样。生产第二批次400袋时由于原有包装已用完,故使用了这个客户带来的无标识的包装。经多次询问调查,经营者刘卫东称由于时间较长无法提供相关包装、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客户联系方式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时亦无相关记录。经提取其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对黄厂铺村民询问调查,相关情况与刘卫东所述相符。北京市冰源泉制冰厂生产的食用冰,虽然客户未说明用于食品相关用途,但是其第一批包装有食用冰字样,第二批由于第一批包装用完才使用无标识的包装,可认定其标称产品为食品用途,属于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其生产的两批次食用冰产品共800袋,出厂价6元/袋,成本价4.5元/袋,货值金额为4800元,获得利润1200元,使用生产设备为制冰机3台。北京市冰源泉制冰厂未经许可生产食用冰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处罚依据为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