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85号
案件名称:北京益生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益生泉饮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咸鹏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益生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14/08/03]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判定标准GB17324-2003,技术要求:≤20cuf/mL,检验结果:70cuf/mL),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