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尚味食品有食限公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尚味食品有食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燕京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胡海春、孙红奎在对你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人流、物流通道混用,化验室、配料间等场所物品摆放混乱,卫生条件较差,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2014年11月9日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了《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不具备和不能持续满足保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