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12号
案件名称:尹中亮(北京德惟兰汇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尹中亮(北京德惟兰汇粮油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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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我局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166号健翔平安商品交易市场269号抽取的由你销售的京狮玉米胚芽油(一级)(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8月25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过氧化值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8.6mmol/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经查,你于2014年9月29日以55元/桶的价格从方顺联合(北京)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购进4桶上述商品,后以60元/桶的价格销售。至立案时止售出2桶,剩余2桶你以退回方顺联合(北京)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你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获得利润10元,尚未纳税。你的违法所得共计10元。你已将不合格商品退回方顺联合(北京)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复查,在你经营场所也未发现京狮玉米胚芽油(一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