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0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香胜山利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胜山利饮用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香胜山利山泉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384092-8
法定代表人:董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香胜山利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1.3升/桶香胜山利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查。201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国WTS1409219-01)。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一项不合格,依据GB19298-2011《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判定均为不合格。2014年10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4年9月15日生产11.3升/桶香胜山利饮用水50桶,出厂价为8.00元/桶,成本价为6.00元/桶。目前,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产品总货值金额为4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