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福缘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福缘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022570-1
法定代表人:韩江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不合格食品告知函》和《检验报告》内容是该局抽取了标称我局辖区内北京京福缘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子路牌芝麻酱(规格:350g/瓶,批次:2015.02.01)。经委托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判定该批次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检测方法:GB/T18979-2003,依据标准:GB2761-2011,限量:≤5μg/kg,实测值:25.7μg/kg),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一区21号的北京京福缘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子路牌芝麻酱,库房也未发现存放有该批次产品。经调查核实北京京福缘工贸有限公司曾经生产子路牌芝麻酱。我局执法人员当面向该单位法人韩江涛送达了《检测报告》,韩江涛对《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并确认该单位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