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257426
法定代表人:帕格尼尼.保罗.马切洛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2015年三季度乳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吉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滋来乐奶酪(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15.9.6),经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昌A食药2015-348-2的检验报告显示,酵母一项不符合GB54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美滋来乐奶酪(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15.9.6)共计500盒,其中公司质检部领取30盒,用于内部检验、留样以及外部抽检,销售给消费者470盒。该批次美滋来乐奶酪成本价5.9元/盒,出厂价6.2元/盒。该批次的美滋来乐奶酪的货值金额为3100元,违法所得为1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