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京城食品罐头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京城食品罐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66670-9
法定代表人:崔元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石峨村的北京盛京城食品罐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长寿伊面(10块/袋)1158袋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抽样送验,对抽样后剩余库存1150袋上述食品采取了强制查封措施。201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董金平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9日生产长寿伊面(10块/袋)1158袋,成本为4元/袋,生产后以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除销售给抽检机构8袋,剩余1150袋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长寿伊面(10块/袋)存放于库房内被执法人员就地查封。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9日批次生产的长寿伊面(10块/袋)全过程生产记录,与上述事实相符。经核对,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790元,违法所得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