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兴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兴福兴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05138203-7
法定代表人:张成枝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4年8月14日共生产蜂蜜蛋糕150公斤,2014年8月13日剩余蜂蜜蛋糕26公斤,共计176公斤。2014年8月15日,我局生产监督科从当事人上述产品中抽取样品2公斤,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20977-2007《糕点通则》检验,所捡项目中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1,实测值1.62)。至2014年12月16日检查时止,共销售蜂蜜蛋糕70公斤,售价8元/公斤,剩余104公斤未销售,货值金额1408元,非法获利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