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生罚〔2014〕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颐温志强豆腐厂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不能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颐温志强豆腐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541669-3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8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颐温志强豆腐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该单位生产车间时发现:1、生产车间入口未放置挡鼠板;2、车间内灭蝇灯损坏,处于关闭状态;3、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打赤膊;4、生产车间墙壁上有大量霉斑;5、生产车间地面上有污水。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第11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