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15号
案件名称:金田兵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田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6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1号厅26号陈秀萍开设的店铺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正在销售的无进货票据的散装炸素丸子70kg(对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经制发责令改正),陈秀萍叙述这些素丸子是其丈夫金田兵在“穆家峪镇新农村”未经许可生产并放在该店销售的,当场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2015年4月8日8时10分,执法人员经查找核实对金田兵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沙峪沟桥东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有制作炸素丸子的丸子机1台,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金田兵一直在场。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加工食品的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在该场所生产加工炸素丸子,并放在其妻子陈秀萍在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1号厅25号开设的店铺里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食品的设备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