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味香肠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157491-7
法定代表人:马加增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21日生产的加增广味香肠(规格:200g/袋),标签标注“执行标准:SB/T10279,贮存条件:卫生、阴凉、干燥通风处”,该产品标准的贮存条件不符合SB/T10279-2008《熏煮香肠》8.3.4的规定:产品应在0C - 4 ℃阴凉、干燥处贮存。经查,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增广味香肠(规格:200g/袋)生产批次及数量为:2015年4月21日生产了80袋,2015年4月28日生产了40袋,共120袋;货值金额为:8.5元/袋120袋=1020元,违法所得为1元/袋120袋=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