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罚字〔2014〕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356673-7
法定代表人:张书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2014年5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350ml/瓶的燕兴隆牌富硒弱碱山泉水,2014年6月3日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奎、刘玉双向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1-2季度饮料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回证。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同检测结果。2014年6月11日10:30分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余永贵、王洪胜现场检查,该公司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发现2014年5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350ml/瓶的燕兴隆牌富硒弱碱山泉水314箱,每箱15瓶,共计4710瓶,富硒弱碱山泉水空瓶子20个,执法人员对314箱富硒弱碱山泉水予以查封扣押于该公司库房内,并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4年5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350ml/瓶的燕兴隆牌富硒弱碱山泉水320箱共计4800瓶,货值金额2400元人民币。该公司出库单显示,有4箱该批次产品被张跃萍取走供个人使用,现已追回。20瓶该批次产品是公司董事长张书英自己使用了。该公司该批次产品经公司自检确认产品不合格,该产品没有上市销售计划和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