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罚字〔2014〕SS-1号
案件名称: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3896-2
法定代表人:李胜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怡乐村村委会东300米的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内有肉皮冻、猪头肉、猪耳朵、哈尔滨红肠、鸡肉蒜肠(粉肠)、酱牛腱子、酱猪肝等产品。其中哈尔滨红肠、鸡肉蒜肠(粉肠)超出许可品种范围,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自2014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超出许可品种范围销售哈尔滨红肠 263千克,销售247.25千克,库存15.75千克,销售价51.60元/千克,成本价24元/千克,货值金额13570.8元,违法所得7636.8元;超出许可品种范围销售鸡肉蒜肠(粉肠)135.85千克,销售117.3千克,库存18.55千克,销售价37.60元/千克,成本价22元/千克,货值金额5107.96元,违法所得2527.36元。另外,经调查,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就直接加贴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的QS产品标识进行销售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