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1号
案件名称:马平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从北京源中福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由岳阳市三星菜业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2014年9月30日生产的“湘舟”牌泡豇豆5箱共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食品中的苯甲酸含量为1.3g/kg,国标限量为≤1.0g/kg,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标GB2714-2003和国标GB2760-2011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合每袋1.75元,销售价每袋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