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妆罚[2015]72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786171-3
法定代表人:顾海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4年3月18日赴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猪场路01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调查核实,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猪场路01号院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先后生产了 “同仁堂”牌伊妆雪莲润颜面贴,伊妆当归嫩白面贴,伊妆燕窝美白面贴,伊妆珍珠嫩肤面贴,伊妆银耳补水面贴等5个产品各1个批次,其中伊妆雪莲润颜面贴1748盒,伊妆当归嫩白面贴1896盒,伊妆燕窝美白面贴1860盒,伊妆珍珠嫩肤面贴1323盒,伊妆银耳补水面贴1264盒,共计8091盒,产品规格均为每盒25g/片×6,批号均为94150301。并均以3.3元/盒售出,共售出2331盒,违法所得7692.3元。另有违法生产的产品5760盒未售出,其中伊妆雪莲润颜面贴1268盒,伊妆当归嫩白面贴1560盒,伊妆燕窝美白面贴1236盒,伊妆珍珠嫩肤面贴939盒,伊妆银耳补水面贴757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