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春昌兴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1619-1
法定代表人:牛淑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6A的北京春昌兴业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单位库房内发现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9箱“雀巢速溶咖啡—V型号”产品(10kg\箱);生产日期2012年11月25日,保质期至2013年11月25日。现场查阅该单位“北京增值税发票”显示2013年5月30日进货“咖啡粉V型”10KG\箱,共100公斤。“配料单”显示在2014年6月16日使用可可类咖啡粉3.75公斤、2014年8月6日使用过可可类咖啡粉3公斤;2014年6月16日使用可可类咖啡粉所生产的产品已销售6kg\桶,共计5桶,销售金额890元,2014年8月6日使用可可类咖啡粉生产的产品6kg\桶,共计5桶未销售。违法经营货值金额786.325元,违法所得8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