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食药监 食罚〔2014〕21 号
案件名称: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2126-1
法定代表人:王铁柱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商标分别为福明泉、星荣甘泉,规格分别为18.2L/桶、18.9L/桶,生产日期 2014年06月17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中,经抽样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GB17323-2003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对该单位刘阳调查,查实北京怡海奶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该两批批次各生产105桶,销售200桶, 10桶用自检留样,出厂价是3元/桶,成本价是2.73元/桶。货值金额是600元,违法所得是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