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1164-1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经我局与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查证得知,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取得证书编号为QS1124 0401 0101的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9日,其产品为利通牌酱牛肉、利通牌酱鸭、利通牌青岛火腿肠、利通牌蒜肠、利通牌广味香肠。经查,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7月6日超出了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酱猪头肉、酱猪肘花、猪耳朵、猪肝、猪蹄。其中生产酱猪头肉140公斤,平均成本价20元/公斤;生产酱猪肘花16公斤,平均成本价31元/公斤;生产猪耳朵30公斤,平均成本价35.6元/公斤;生产猪肝35公斤,平均成本价18元/公斤;生产猪蹄85公斤,平均成本价30元/公斤。之后以24元/公斤的平均价格销售酱猪头肉130公斤,剩余10公斤,销售金额3120元,货值金额3360元,获利520元;以44元/公斤的平均价格销售酱猪肘花16公斤,没有剩余,销售金额704元,货值金额704元,获利208元;以46元/公斤的平均价格销售猪耳朵30公斤,没有剩余,销售金额1380元,货值金额1380元,获利312元;以24元/公斤的平均价格销售猪肝35公斤,没有剩余,销售金额840元,货值金额840元,获利210元;以36元/公斤的平均价格销售猪蹄80公斤,剩余5公斤,销售金额2880元,货值金额3060元,获利480元。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酱猪头肉、酱猪肘花、猪耳朵、猪肝、猪蹄的货值金额共计9344元,共获利17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