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罚字[2014]生8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普斯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普斯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05317-8
法定代表人:里卡多.格洛斯(Riccardo Dott Gross)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原料库有什邡市金地亚美化工业有限公司磷酸一铵(农业级)净含量25KG,GB10205-2009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调查,原料库中的袋装磷酸一铵实际上是焦磷酸钠,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所用的原料,2013年10月购进4吨,购买价6500元/吨,货值金额2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处罚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5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