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罚〔2015〕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110112005719349
法定代表人:许家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王楼村4号的北京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有已生产的未列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食品品种明细的产品“太阳豆沙酥”2箱(3公斤/箱)、“岭南酥”2箱(3公斤/箱)、“香芋酥”2箱(3公斤/箱)、“王家麦香酥”20箱(3公斤/箱)、“黄牛舌”2箱(3公斤/箱)。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进货台帐、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我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该公司违法生产的产品予以查封扣押。2015年1月8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家淦就你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食品的违法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就有关情况及产品成本核算等出具了相关说明。经调查确认:2014年12月27日,北京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未列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食品品种明细的有关产品“太阳豆沙酥”80箱(3公斤/箱)、“岭南酥”80箱(3公斤/箱)、“王家麦香酥”50箱(3公斤/箱)、“香芋酥”80箱(3公斤/箱)、“黄牛舌”80箱(3公斤/箱)。2014年12月28日,将上述产品“太阳豆沙酥”78箱(3公斤/箱)、“岭南酥”78箱(3公斤/箱)、“王家麦香酥”30箱(3公斤/箱)、“香芋酥”78箱(3公斤/箱)、“黄牛舌”78箱(3公斤/箱)销售给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批发市场的批发商。截至2015年1月5日,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检查为止,上述所销售的产品已经被全部经销商零散批发、零售出去了,现已无法召回。根据我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确定你公司生产的未列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食品品种明细的有关产品的行为是未经许可从事生产食品的行为。经调查核算确定,对你公司违法生产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770元,违法所得10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