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92号
案件名称:北京齐天界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齐天界水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399965-7
法定代表人:鲍济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3日,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件编号:201400937,转来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I04281101323D,北京齐天界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月洞天”牌18.9L/桶装水(饮用纯净水),生产批次:2014.4.28,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