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9-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龙正兴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名称:周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598431-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6日12时00分至12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平、陈丹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地下一层的北京德龙正兴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的操作间有“蜀荣”牌火锅增香剂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生产日期为2013年05月28日,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年,生产商为成都蜀荣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地址为成都市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A-9,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用该食品加工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加工操作的工具非该食品专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