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30041号
案件名称:张连德(北京誉兴隆餐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连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7日,北京市延庆县刘斌堡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交办案源:张连德(北京誉兴隆餐厅)经营的铃兰味精,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谷氨酸钠”不符合GB/T8967-2007标准规定;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总氮“不符合SB/T10371-2003标准规定。同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张驳、韩正文承办,此案至2015年8月10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