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438865-8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2014年10月16日销售的250克袋装羽利兴食用碱面(生产日期:2014年8月28日)未标注使用方法和用量。经查,上述产品标注使用方法,未标注用量。当事人2014年10月3日从北京羽利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50袋,进货价格为1.8元/袋。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销售了50袋,销售价格为2.2元/袋。当事人经营上述羽利兴食用碱面的货值金额为110元,获得违法所得2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