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7 号
案件名称: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278902-7
法定代表人:李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我辖区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炭花生中添加的“竹炭粉”涉嫌为非食品原料。经查: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竹炭花生产品配料表中均有“竹炭粉”成分,生产“北美果园T M竹炭花生”2414袋,货值金额为2172.6元,违法所得为120.7元,生产“李丰裕T M竹炭花生”产品840盒,货值金额为4374元,违法所得为1098元。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共生产“北美果园T M竹炭花生”和“李丰裕T M竹炭花生”产品违法所得合计1218.7元,货值金额6546.6元。以上两种产品均已销售完毕。经核查,“竹炭粉”为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不可用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野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京丰食药监稽食(移)字[2014]366号)、《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核实检验检疫证单真实性等情况的复函》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