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230017号
案件名称:姚五本(北京天昊天姚五本诊所)使用甲硝锉片等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姚五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596044
法定代表人:姚五本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赵洋(证件号:57040152)于2015年3月2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60号的北京天昊天姚五本诊所进行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甲硝锉片等共计20种、24盒、9瓶药品,有效期从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不等。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且无法出示入库验收记录、温湿度记录及使用上述药品的处方价格。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当事人从保定康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有供货方资质,药品单价从1.50元/瓶至4.80元/瓶不等,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7.00元。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药品的相关证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