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药罚【2015】454号
案件名称:北京通州运通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连翘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通州运通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096),内容为我局于2014年12月22日自你单位抽取的批号为131284的连翘,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含量测定】项下【连翘苷】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