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24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王秀俊口腔诊所使用“甲醛甲酚溶液”等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王秀俊口腔门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5209956
法定代表人:王秀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 ,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16号1区海陵宾馆105-108号的北京王秀俊口腔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甲醛甲酚溶液”等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购进了上述药品,但由于当事人供述未使用上述物品,现无法查实其超出有效期使用药品的情况,因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的“甲醛甲酚溶液”(国药准字H42022529,产品批号:130501)生产日期:2013.05.06,保质期:2015.04,单价15元/盒,共计1盒。“碘甘油”(国药准字H31021302,产品批号130503)生产日期:2013.05.27,保质期:2015.04,单价12元/盒,共计1盒。本案中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