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2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宝尔康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天士力藿香正气滴丸”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宝尔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尹留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 15时20分至16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马佳怡(行政执法证号:57040158)、潘澍(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小区2号楼1层东第六段的北京宝尔康门诊部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天士力藿香正气滴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0048,产品批号:120506,生产日期:2012.04.18;有效期:2015.03)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涉嫌违法使用的“天士力藿香正气滴丸”36盒进行查封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9月28日从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天士力藿香正气滴丸”50盒,2015年2月20日前售出12盒,2015年4月5日、2015年4月9日各出售1盒,该药品进价18元/盒,售价23元/盒,故违法所得为46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的“天士力藿香正气滴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0048,产品批号:120506,生产日期:2012.04.18;有效期:2015.03)36盒,使用价格23元/盒,共计价值828元。本案中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7


